

为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突破长期以来制约人工用材林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积极性,加快人工用材林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我县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3]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人工用材林均适用本意见。
二、建立产权明晰的林业产权制度
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明晰产权,加快林地、林木流转。要以发展林业林场化为目标,改革现行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全面盘活集体资产。要加大引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一批较大规模的私营林场,使之成为我县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对集体所有的林地,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对自留山、有承包合同的责任山等产权明晰的经营形式要予以稳定;对仍由集体经营的林地,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允许采取承包、拍卖、招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确定林地的使用权。要巩固县办林场改革成果,深化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人工用材林建设步伐,不断扩大林场经营规模,做大做活林场经济。
(二)鼓励个人(含机关干部)、法人(含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各种形式投资造林和从事经营管理,创办个私、股份林场,建设个私、股份人工用材林基地。所营造和经营的林木在经营期内,允许转让、继承和捐赠。属个私及外商等非公有制所有的林木,流转时可由转让双方自行商定价格;属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林业生产经营者提出发放或变更林权证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变更林权证。
三、调整人工用材林有关林木采伐管理政策
(一)对营造人工用材林,经营者可以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允许经营者按照培育目标选择采伐方式,以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确定主伐年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对营造人工用材林规模达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采伐指标单列,申请采伐时,符合有关规定的,林业部门应即报即批。
经详细论证,鼓励对现有低产、低质、低效林分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凡是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或工业原料林的,采伐时,采伐指标给予优先安排。但不得以改造为名改变林地用途。
鼓励农民在旱地、坡耕地和抛荒地等非林业用地上营造人工用材林。对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对在弃耕地上营造人工用材林的,在农业税政策未调整前,同时享受德政[2002]39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给予调整农业税。
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用材林,采伐管理视同一般人工用材林。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林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采伐后及时完成迹地更新任务,并实行采伐迹地更新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挂钩制度。对采伐后当年或翌年没有及时完成更新造林的,停发下一年度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为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三)取消人工用材林中幼林抚育间伐起始年限、间隔时间和间伐强度的限制,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培育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具体参照有关技术规程。
(四)对符合抚育间伐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凡采伐林木的胸径在10cm以下(含10cm),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其消耗的蓄积量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并实行单列。
四、规范人工用材林有关税费政策
(一)规范人工用材林的木竹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除按省政府以上文件规定征收的木竹税费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按照《福建省中幼林间伐材税费减征管理办法》和《德化县中幼林抚育间伐管理暂行规定》,农业特产税按50%征收,育林费、维简费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