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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林业局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公示
  2004-11-26    阅读:

第一项    森林经营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除外)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德化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德化县林业局森林生态管理股。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在所经营的林地(不包括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6、其他证明材料。

(三)林业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

(三)审核同意的,由县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单位的申请;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15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04]政函6号)依法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但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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