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优化林业所有制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新体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和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创办(含现已创办)的各种所有制林场。
第三条 林场的经营范围:森林资源管护和培育利用、林木采伐、林产品经营(加工)。
第四条 林业林场化范围:
1、稳定国有林场、乡办林场、个私股份林场等各种形式林场的经营实体,改革经营管理体制;鼓励支持以上经营实体利用资金、技术、管理优势,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租赁、购买山林、联合等形式扩大林场经营规模,组建新的经济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
2、鼓励个人或经营联合体通过承包、转让、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实现规模经营创办林场。
3、提倡权属明晰的自留山、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创办林场。
4、引导多元经营主体、多种经济成份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投资创办林场。
第五条 以各种形式建立的林场,由经营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县级工商部门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创办的林场,应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权证。林场经营规模的确认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
第七条 鼓励林业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有偿方式参与林场建设,推广应用林业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林业林场化的发展。
第八条 鼓励林场以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采取转包、转让、入股、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
第九条 林场享有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允许新造林规模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和经营森林或林木面积达5000亩以上(含5000亩)的,可自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申请林木采伐指标单列;原则上林木采伐指标按批准的经营方案安排;经营毛竹林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的,可申请毛竹采伐计划单列;林场在申请木竹设计和办理木竹采伐许可证时,凭林场产权证明直接到林业部门办理。
(二)对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享受森林经营单位待遇,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于纳入林业部门规划建设的竹山道路,县林业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在生产经营中,按省政府以上文件规定征收木竹税费,其中中幼林抚育间伐材按《福建省中幼林抚育间伐材税费减征管理办法》和《德化县中幼林抚育间伐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征收。新造林执行《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2003]78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林场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因受病虫害或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林木采伐时,采伐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申请林木采伐时,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五)林场林木采伐时按规定提取的造林更新保证金,在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后,立即全额返还林场;对从林场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逐步全额返还林场。
(六)林场生产的木竹允许自主经营、自产自销;对林场利用自产木材进行加工或创办木竹加工企业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
(七)林场的建设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林招商项目单位、农林水基建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享受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将根据财力的可能,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