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处理依据,是指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时作为定案和裁决的依据,也就是证据。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花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之上,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处理依据的分类及适用条件
处理依据按照不同的方式和标准可分为六种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处理依据又有不同的适用条件。
一、按照争议主体的行政管辖分:
1、县内处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山林权证(错发除外)。无山林权证的,参考合作化时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
2、县际处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土地证;无土地证的,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期有效权属凭证;乡有林、村有林以土改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
3、市际处理依据:与县际相同。
二、按照争议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分:
1、国有林(单位)处理依据:协议书,赠送书,县级以上政府的印发的文件、证照,以及国有林清册或林改清册;参考国有林业单位建场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经营范围)。
2、乡有林、村有林(单位)处理依据:土地证、林权证或土改、林改清册。
3、私有林处理依据:林权证、自留山证及合同等。
三、按照依据的地位分:
1、处理依据:如处理县内争议的山林权证,处理县、市际争议的土地证等。
2、参考依据:如处理县内、县际、市际争议的合作化或土改时的有效权属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