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
应提交材料:①申请表每宗地一式三份;②山林权所有者有效证明(林权证或林权清册、合同书、协议书、裁定书等);③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④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受理,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一览表》、《受理林权登记回执单》;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不予登记,发给《林权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三、外业调查
①以1:1万96年林班图现场踏查、核对、勾绘,并请相关利害人相互签字认定;②填写外业调查表每宗地一份;③79图与96图小班对应表;④以1:1万地形图制作林权证附图,并标注林班、大班、小班及草图序号,每宗地一式两份。
四、公示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天内公告,公示期30天;①同一权属单位内部应在林地所在地公示;②毗邻权属单位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到实地指认界线,并在工作图上的界线签字。公示期内若有发现疑问,应组织落实。
五、内业整理
同一林种同一权属为同一宗地进行整理,同一林班不同林种应分开整理,另立宗地;每宗地所需材料除受理登记表、暂缓登记表外的上述材料。
六、材料审核与林权证打印
①按宗地进行所需材料的逐项审核(对符合登记的申请3个月内应登记结束);②经审核人签字并由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审批后打印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七、发证
1、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2、发放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