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7、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证明;
8、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9、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有县林业局提出的“占一补一”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1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
1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查报告。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7、被占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证明;
8、用地单位与县(市、区)林业局签订的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
9、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
1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