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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森林防火规则
  2004-11-26    阅读: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实行“群防群治”。

三、森林防火期内(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火源管理实行“六严禁,四防四改”,即:严禁在林区烧田边草和野炊,严禁在林区内烧灰积肥,严禁在林区烧火取暖,严禁在山上乱扔烟头,严禁烧山驱兽,烧蜂烧蚁窝,严禁在山上点火照明;防烧田边草,改劈田边草,防烧灰积肥,改暗熏灰积肥,防烧稻草,改稻草回田,防上坟烧纸钱,改上坟压纸钱。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必须向林业部门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将火情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电话:3522699。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五、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应支付所有扑火费用,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定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六、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显著成绩,做出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违反森林防火规章实行以下处罚:

1、森林防火期,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予消除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2、不服从指挥机构指挥或者经指挥而不上山扑火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3、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4、对违章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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