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营林生产项目,包括种苗繁育、造林、幼林抚育、中幼林抚育间伐、生物防火林带营造、防火路维修和封山育林等。
2、林业站(场)根据林业局下达的年度营林生产计划,进行实地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3、承包营林生产项目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与林业站(场)签订《营林生产施工合同书》,并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每道工序经林业站(场)检查验收合格,可按生产进度向林业站(场)预借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70%。
4、每年9月30日前,由林业站(场)组织对营林生产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林业局(个别营林生产项目另有规定除外)。
5、林业局收到检查验收材料50天内组织完成核查(检查验收数量的50%)和督查(核查数量的20%),并将核定的营林生产资金发放总额提交计财科拨款,并公布检查验收成果。
6、林业站(场)收到款项后,在15天内将营林生产资金发放到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并将资金发放明细帐公布在公开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