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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2004-09-11    阅读:

(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3]13号,2003年1月27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 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

(四)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至年月日”印章,发还许可证。

第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四)年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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